一男子为替导游女友出气,竟当众与游客大打出手,并动起了刀子,致使一位游客受重伤。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某系刘某某的女朋友。8月11日下午,从事导游工作的李某与另一旅行社导游在湟中县某景点因互争游客发生争执,李某心中大为不悦,遂打电话要求刘某某来该景点过问此事,刘某某在西宁市区接到李某的电话后,心急火燎地赶到该景点,也不问青红皂白,对在该景点游玩的冯某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戳向了冯某胸部,当即导致冯某失血休克。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在庭审前,刘某某与被害人冯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医疗费等共计21万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冯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为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对被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