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某与女子王某某再婚后生育一子杨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王某某带婚生子杨某离家出走后,法院以缺席判决准予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某自理,家庭财产暂由杨某某保管。后杨某诉到法院要求其父杨某某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给付杨某每月抚养费400元,至杨某18周岁止,一审判决后,杨某以抚养费过低上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抚养费过低,故作出判决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600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0年,杨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杨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杨某的母亲王某某于2007年带领杨某离家出走。后杨某某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因王某某无法联系,贺兰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准予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某自理,家庭财产暂由杨某某保管。2013年12月,杨某认为其自从跟随母亲王某某离家出走后,其父杨某某未支付任何生活费,且现在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较大,故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父杨某某支付2007年至其年满十八岁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共计8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系父子关系,被告杨某某对原告杨某的抚养义务不因其与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而消除。被告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原告杨某随母亲王某某生活,被告杨某某未支付原告杨某任何抚养费用,原告杨某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增加,其母亲王某某无土地、无职业,生活困难,单方抚养杨某确属困难,被告杨某某有固定工作,有经济收入,应当负担原告杨某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综合考虑原告杨某生活实际需要、居住地生活水平以及王某某、杨某某的负担能力,酌定被告杨某某每月负担原告杨某抚养费400元,付至杨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原告主张的从2007年离家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因2007年至原告杨某起诉期间的抚养费已经由其母亲负担,且在其父母的离婚纠纷判决中已经判定原告杨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故原告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不予支持。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每月抚养费400元,自2013年12月起付至杨某18周岁止。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杨某以抚养费过低为由,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判抚养费过低,故作出判决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600元。
beplay2体育官网 意义
该起案件是一起beplay2体育官网 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现实生活中,因一方离家出走或其他原因无法联系的离婚案件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比较常见,这就会因为一方缺席,导致婚姻关系及与之相关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准确查清和判定,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后患,而且也不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杨某起诉要求其父杨某某不仅支付起诉后至年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而且要求支付离家出走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类似的诉讼请求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在一方无法联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孩子该项权利的行使、放弃,往往由实际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所决定,如不及时行使,便会因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该权利,造成诉前期间该项请求权的放弃,就会导致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不论是在精力上,还是在经济上往往都要独自承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一篇:
- 警惕网络诈骗 莫让“微信”成“危信”
已是第一篇
- 警惕网络诈骗 莫让“微信”成“危信”
-
下一篇:
- 父亲无证驾驶撞死人 女儿替父顶包双获刑
已是最后一篇
- 父亲无证驾驶撞死人 女儿替父顶包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