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起纠纷 兄妹反目上法庭
发表时间:2015-12-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杨小某与被告杨大某、杨二某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2003年,母亲因车祸突然去世。父亲杨某年事已高,为了更好的照顾父亲的晚年生活,长子杨某辞去了在棉麻公司舒适稳定的工作,回到丰收一场一连和父亲同住,靠种植棉花维持生活。妹妹杨某、杨某却因工作繁忙,只有春节才能回家看望父亲。2015年7月,父亲杨某因病去世,原告杨某、杨某认为被告杨某、杨某霸占了父母的遗产,四兄妹因遗产分割问题经常吵得不可开交,原告杨某、杨某一怒之下将杨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父母遗留下来8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平房三间、果园4亩、土地经营权114亩、宅基地2亩上30平米的简易房。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0日,被告杨某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由杨某耕种的位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七连80.1亩土地过户到杨某名下,由杨建耕种;后杨某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由杨某耕种的位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一连22.3亩土地过户到杨某名下(包括3.7亩果园地),由杨某耕种; 2010年1月10日,杨某将24.6亩地转让给杨某丈夫李某,李某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24.6亩地由杨某夫妇耕种。2012年3月3日,杨某立遗嘱,遗嘱中将位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一连25亩地归杨某所有(系杨某转让给李某的24.6亩地);位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七连80亩地(系杨义过户到杨建名下的80.1亩地)、位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一连房屋产权、果园3.7亩归杨建所有并经营;位于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一连一亩地居民点修建2间砖房由杨建继承。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杨某于2012年3月3日所立遗嘱内容合法,确为杨某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杨某、杨某系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固定的收入,故该遗嘱系合法有效遗嘱,且被告杨某、杨某已经依遗嘱取得遗产。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杨某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血浓于水。不要为了钱财而丢失了最宝贵的亲情。” (作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徐小娟)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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