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 孩子意愿成关键
发表时间:2015-11-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父母离婚2年,因母亲以其父亲经常留宿他人,女儿的安全受到威胁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近日,黑龙江逊克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在法院经调解离婚,双方商定大女儿由母亲抚养,二女儿由父亲抚养。现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故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住所,不能抚养孩子,且被告对孩子很好,不应该变更。经法庭调查,孩子要求同母亲生活。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孩子已满10周岁,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故应该遵循孩子的意见,由母亲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不存在,但抚养关系不能消除。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在抚养权变更后,被告亦应承担抚养费用。

  一、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

  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养关系应以什么条件为准?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满10周岁的,应充分考虑到抚养孩子的便利条件,考虑符合孩子身心健康的环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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