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探索及科学定位
发表时间:2012-08-17    来源:光明日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卫兴华:

  我国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没有专门讨论过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起,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效率与公平问题一直是中央文件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十七大报告以科学的论述对该问题给予准确定位,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马克思主义总结。

  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是:“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报告改为:在分配制度上,“兼顾效率与公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做了重大改变: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分配公平放在一个从属的次要地位。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继续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报告还进一步说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收入。”这个问题的理论是非需要弄清。一般的解读是:强调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是反对平均主义所必要的。平均是“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实质上是干得少的、差的侵占了干得多的、好的一部分劳动成果,是很不公平的。分配不公,必然损害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所以,强调分配公平就意味着反对平均主义,十三大和十四大从既重公平又重效率两个方面否定了平均主义。事实上,改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再分配重视公平,发挥政府调节作用,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市场配置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提高效率着眼的,是体现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的一种理论观点。

  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所不同,个人收入分配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面对我国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及其导致的矛盾凸现的状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调整了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员的共同富裕。”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重要领导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强调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促进共同富裕。

  虽然中央转向了更加重视公平,但由于没有提出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调整后的新概括,有的学者依然在“效率优先”的框架中解读更加重视分配公平的新提法。十七大报告解决了这个问题,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且“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统一起来”作为我国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十大宝贵经验之一,由此统一了全党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是相互促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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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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