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的户籍为农业户口。2004年起李某平就在冷水江市某煤矿工作(以下简称某煤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5日,李某平被诊断为:疑似尘肺。2010年7月28日,李某平口头通知龙盘山煤矿,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0月27日,李某平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职业病。2011年9月29日,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在2004年至2010年7月28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0月26日,李某平被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22日,李某平被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肆级。李某平遂以此为由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一、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9元;二、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208332元;三、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76元。”某煤矿不服,以已为李某平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相关费用依法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内予以支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平在工作中患职业病并被鉴定为肆级伤残,依法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平为农业户口,故可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要求,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双方均没有提供李某平患职业病前12个月工资表或能证明其实际收入的证据,故可以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29元作为李某平的月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煤矿应支付解除李某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3元。某煤矿系为其所有员工入了工伤保险。故对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平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某煤矿协助办理申请手续。综上,某煤矿与李某平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 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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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伤不能继续从事工作,可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应当由工伤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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