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 签字须谨慎
发表时间:2016-08-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提醒人们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2012年5月2日,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系1人公司)与原告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120万元一年期贷款合同,奎某、马某等11名被告自愿为该贷款合同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同时,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另外,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568000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

后贷款方海晏玖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该笔12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后法院拍卖、变卖了奎某、马某房产,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金632000元,利息100299.42元,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本应由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的568000元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但是,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贷款人海晏玖发公司根本不存在568000元的应收账款,海晏玖发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原告海晏信用联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奎某、马某等11人对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常有人碍于亲友情面等原因,盲目担保惹来诸多麻烦,债权人找上门,自己才恍然大悟,为自己的无知后悔。在此,法院提醒人们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轻易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即便为他人担保,一定要量力而行,了解被担保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另外,还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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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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