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餐具收费起争执 食客打伤店主被判赔偿
亲朋好友相约到饭店消费,席间共叙亲情、友情或谈经营,本是十分轻忪愉快的事。因区区数元的餐具收费发生争执而大打出手,不仅亲朋好友不欢而散,自己因伤人还受到冶安处罚,又得赔偿损失,实在得不偿失。
2015年7月14日晚上8点多,张某与他人在吉利区大港路一饭店消费,在结账时因餐具收费问题与店主黄某某发生冲突,张某抓住黄某某头发并对其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左眼、面部、颈部等部位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医疗费3090.19元。2015年8月31日,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将张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之后,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吉利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907.1元。张某在法院辩称,饭店未公示餐具收费,其和原告因餐具收费问题发生争执,黄某某也打了被告两次,纠纷的发生是因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其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吉利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张某因故与原告黄某某发生争执,而后将原告殴打致伤,结合公安机关对被告张某已进行处罚的实际情况,被告张某应对原告黄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对其进行殴打、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黄某某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次事件并未造成原告黄某某伤残的后果,原告黄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后,吉利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801.80元,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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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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