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支持婚内忠诚协议有效 女方获赔5万
发表时间:2016-04-0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本想借忠诚协议为婚姻多买一份“保险”,最后却成为“索赔”的关键证据。虽然事与愿违,但法院判决,不仅让女方得到了5万元“违约金”,更赢得了尊严。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五大连池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确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婚内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某男方支付女方“违约金”5万元。

  2002年6月,乙女士与甲先生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婚后二人育有二子,两人共同将其抚养成人,期间花费不少心血。2013年8月,乙女士发现甲先生在外有外遇,并且已经处于同居关系,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乙女士将甲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离婚,并且甲先生赔偿乙女士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应当互相尊重。本案中甲先生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使乙女士的物质和精神遭受相当大的损害,受害方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且“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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