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由于还朋友王先生钱时没及时将借条收回,朋友王先生拿着借条追债到家,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还钱”。
近日,吉林省白城市通榆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与其他证据的综合证明力超过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原件证明效力,以及原告曾同意在审理中作测谎鉴定后又反悔等事实,认定被告已经归还四万元借款,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2013年8月还曾合伙开厂,现在两人为了四万元借款对簿公堂。
王先生手持李女士写的借条向法院起诉,称李女士曾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8月向其分别借款一万元和三万元,但至今未还。多次催收未果后,遂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李女士归还借款四万元。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李女士称自己的确向王先生借过钱,但已全部归还。李女士说,她在还款时,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就没有收回借条,而且王先生对自己说过借条已让其妻撕毁,她从未想过王先生会拿着这两张借条到法院起诉。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到法院告她是为了逃避债务。因为她与王先生的合作关系在2013年10月结束后,法院曾判决王先生给付她5.2万元。这笔钱王先生一直未付,王先生就是为了不付这笔钱才这样做的。为了证明自己,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资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除上述借款往来之外,另有解除合伙协议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发生在前,合伙结算在后,但时间间隔不长,在互负债务情况下,双方结算时不考虑之前的借款而仅结算合伙债务,不符常理。录音资料显示,王先生在李女士反复追问“我还了没”、“那我还欠你钱吗”后,回答“你真的还了”、“我没说你欠我钱”。录音资料中的其他内容也反映出李女士在返还王先生借款四万元后,未当场收回借条,王先生向李女士承诺借条后来由其妻撕毁。
承办法官遂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以通常的、善良的、理性的第三人的判断为检验标准,确认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与其他证据的综合证明力超过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原件的证明效力,并以此为基础认定了被告还款之事实,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给贷款人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就以表明借款合同已生效。该借条从证据的种类来说,属于书证,是直接证据,原告拿出借条,并对借款情况作出说明,就以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就应当拿出证据证明,否则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其与王先生之间的现场对话录音并未采用胁迫或窃听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其内容也未涉及个人名誉,且原告对谈话真实性亦无异议,故法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再结合原、被告双方借、还款的习惯、录音资料中的具体细节以及原告曾同意在审理中作测谎鉴定后又反悔等事实,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告李女士已履行归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虽然借条作为重要的依据,但是并不是唯一的。近年来,民间借贷纠份呈增多趋势,不少人在借贷中缺乏法律意识。借条虽然简单,但它却承载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功能。因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必须高度重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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