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150头猪抵债 被法院判处刑罚
发表时间:2015-11-09    来源:沈阳市中院

  胆敢将法院查封的150头猪私自抵债给其他债权人,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私自将猪抵债的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申请人董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件标的为111930元。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李某送法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4年1月14日裁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所饲料的150头猪进行查封并告知被执行人王某、李某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等。然而在辽中县人民法院查封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于2014年1月16日将辽中县人民法院查封的150头猪私自抵债给其他债权人。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将本案移送至辽中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报送的材料后迅速展开侦查工作。被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11月3日8时30分许向辽中县公安局西街派出所投案自首。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辽中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法院查封的150头猪出卖所得款项,以偿还他人债务为由,拒不给付申请人,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属于抗拒执行,从严处罚的情形,法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偿还债务的被告人王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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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沈阳中院充分利用新闻平台进行宣传报道,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凝聚共识,形成声势,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反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传播正能量。确保宣传报道既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展示政法机关制裁拒不执行行为的态度和决心,不仅对改善该县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有效震慑了老赖,树立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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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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