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债务人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后,无法归还债权人的借款,债权人是否可以撤销其赠与房屋的行为?
答:可以,但要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将其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对债务进行清偿的情况下,其将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赠与房屋的行为可以撤销。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04.债务人的亲戚向我表示愿意替债务人归还借款,但债务人的亲戚未向我出具手续,只有证人可以证明,我是否可以起诉债务人的亲戚向我归还债务人的借款?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的亲戚向你作出愿意替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债务加入的行为,其应当在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105.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不是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答:不是。解除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地享有解除权,不可滥用权利损害相对方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法律对解除权的期限进行了设定,要求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这是因为,如果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交易安全,故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时间限制,以此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值得提醒的是:①《民法典》第564条相对于原《合同法》第95条规定,增加了解除权1年的除斥期间,在解除事由发生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提出,否则解除权将归于消灭。②不论是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还是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解除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该权力将归于消灭。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06.合同当事人如何行使解除权?
答:合同一方可以以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享有解除权的人可以选择直接通知对方,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也可以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主张的,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值得提醒的是:不论是直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还是直接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都必须具备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即使行使解除权,也不必然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07.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子女,离婚后,因一方不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子女是否可以请求父母一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答:可以。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是夫妻对案涉房屋进行的共同处分,其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子女作为受赠人以诉求过户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作为赠与人夫妻中的一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相关手续。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无偿行为,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不仅要交付财产,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完成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10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是否可以将房屋转租?
答:不可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9.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委托拍卖,但未通知承租人,租赁房屋通过拍卖交易后承租人才发现,承租人是否可以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答:不可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致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110.业主是否可以以不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不交物业费?
答:不可以。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能以不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11.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支解分包,违法转包等情形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答: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几种情况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11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未完待续,内容来源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