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年度盈利百万元的项目却在实际操作中却进展不顺,公司老板也就没给员工发承诺的1.2万元的薪酬。员工陈立辞职,要求公司补偿工资差额2.1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万元。公司却认为陈立的离职是其个人自行离开,不应支付补偿。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支付陈立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间工资差额17392.86元;驳回陈立要求经济补偿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张某向瞩兴公司老板王某推荐棋牌游戏的项目,预估年度盈利100万元。王某觉得这桩生意是有做头的,于是聘任张某及其团队进入自己的公司工作。陈立就是其中一员,进入公司后,他担任市场总监,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计1.2万元。
然而,项目开展却并没有那么顺利,这款棋牌游戏项目新增用户数和充值金额也不断下降。从2014年11月起,陈立也一直没有领到过1.2万元的薪酬。
2015年3月1日,陈立向瞩兴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1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万元。经裁决,瞩兴公司应支付陈立工资差额18741.40元,不支持陈立其他的仲裁请求。
陈立不服仲裁裁决,他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11月起,瞩兴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所以起诉要求瞩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元。瞩兴公司辩称,陈立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法院不应审理,要求驳回陈立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瞩兴公司基于陈立对棋牌游戏项目的经营能带来高额收益而与陈立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给予高额工资待遇,但陈立的工作并没有给瞩兴公司带来高额收益,瞩兴公司降低陈立工资,不属于恶意克扣工资的情形。判决瞩兴公司支付陈立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间工资差额17392.86元;驳回陈立要求经济补偿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陈立、瞩兴公司均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陈立上诉称,其离职时将离职申请递交给了瞩兴公司,离职理由为瞩兴公司克扣其工资,因此瞩兴公司应依法支付陈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瞩兴公司辩称及上诉称,陈立随张某进入瞩兴公司工作,张某利用棋牌游戏项目欺骗瞩兴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最终未能完成工作绩效,并导致瞩兴公司投资失败。2015年3月1日,是陈立自行辞职离开公司,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外,陈立作为张某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工作绩效不达标,因此瞩兴公司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并扣减工资的决定。
【法官说法】
瞩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基于张某提供的棋牌游戏项目企划方案及能带来的可观收益而成立瞩兴公司,并由此高薪聘请张某以及张某团队的核心成员陈立作为公司员工,并负责该棋牌游戏项目的入市及拓展,最终该游戏项目严重亏损,瞩兴公司据此对张某团队的核心人员陈立降低薪酬标准。
但瞩兴公司在对陈立作出降薪行为之前并未对陈立的岗位作出调整,也没有对陈立每月的业绩进行考核,因此该降薪行为于法无据,瞩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予以补足,金额为17392.86元。
瞩兴公司的降薪行为虽欠妥,但当时高薪聘请陈立,是基于对张某团队所能带来高额收益的预期,然而最终该棋牌游戏项目却以严重亏损而告终,因此,法院认为瞩兴公司的降薪行为并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陈立要求瞩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