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付彩礼欠外债 婚姻失败酌返还
发表时间:2015-12-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主要是男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与男女恋爱期间为表情意互赠财物不同,法律对此特别规定了返还原则。日前,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酌情返还结婚前男方给付的彩礼。

  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因结婚给付被告10万元。原告提供的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信证明因原告结婚花费较大,导致家庭生活贫困。原告提供的证人证实原告于婚前给被告先后分两次送过10万元彩礼。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居生活,家庭生活贫困,被告称已将10万元全部用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实原、被告结婚时购买的彩电、冰箱和洗衣机是被告娘家陪送的,是结婚当天当陪嫁从被告娘家运送到原告家的。原告提供的三枚收款凭证中顾客住处栏填写的是被告张某的原居住地。现冰箱、彩电和洗衣机和原、被告因结婚购买的物品均在原告处。原告分得承包地0.5公顷,收益为8000元。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因给付彩礼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被告应酌情返还。被告称其所收到的10万元已全部用于生活支出,却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只能依据原告认可的支出确认。因原、被告共同经营原告分得的0.5公顷承包地,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用彩礼钱购置的物品应归原告所有,被告陪嫁的冰箱、彩电和洗衣机应归被告所有。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爱情的基础上,不应以给付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中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应当酌情返还结婚前按习俗收受的彩礼款。

  本案中,作为生活在当地农村的当事人,农民一年的收入不过三万元左右,被告要求原告给付10万元彩礼,导致原告家因给付彩礼向他人借款,从而造成婚后需偿还借款,致使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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