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东与女子小希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仅一个月,便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小希干脆回娘家居住不归了,两人总共在一起生活了四个月。事后,小东多次劝其回家,均遭拒绝,且小希在未征得小东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妊娠。为维护合法权益,小东向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希及其的父亲某返还其给付的8万元彩礼,法院酌情判决返还5万元。
庭审中,彩礼该不该还,还多少?成为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东与小希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小东也存在过错,他在明知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下仍与小希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件中,小希与小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做了终止妊娠手术,也应酌情减轻小希及其父亲王某返还彩礼的责任。法院综合小东给付彩礼和小希的陪嫁物品情况,遂一审判决小希、王某返还小东按习俗给付的彩礼5万元。
【法官说法】
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男方在婚姻约定达成时向女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是否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湟中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彩礼款,实际上也是平衡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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