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400元赡养费
发表时间:2015-11-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母亲葛某某独自供养儿子施某上大学,施某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然而母子间却因家庭矛盾产生隔阂。儿子离家在餐租房居住,长期不理睬母亲。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母亲将儿子告到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虽说法院最后判定施某每月支付母亲葛某某400元赡养费,但审理该案的青海西宁市城北区法院的法官却觉得一点也不轻松,这样的判决是促进母子矛盾化解,亲情回归,还是使双方的矛盾心结越发难以解开?

  葛某某与丈夫施某某于2006年离婚后,和儿子施某共同生活。葛某某独自供施某大学毕业并于2010年12月给其找到现在的工作。2011年5月,施某与母亲葛某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不接母亲电话,不回母亲信息。葛某某多次找施某单位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未果,于2014年3月10日向青海西宁市城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施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施某不同意和母亲葛某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支付赡养费。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另查:葛某某退休后现每月固定收入为1580元,于2008年购买房屋一套,贷款108000元,每月还贷1200元。

  施某每月收入为2400元左右,现在外租房居住。

  西宁市城北区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施某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本案中葛某某虽未进入老年,但考虑其收入较低,又有贷款,生活相对困难,施某作为成年子女应当为父母分忧解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施某在外租房居住的现状,施某每月支付母亲葛某某400元赡养费较为合适。施某还应当每月回家探望父母,在生活上照料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

法官说法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其法定义务。葛某某每月的退休工资并不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其实际月收入不低于青海省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诉讼中也未提交因治疗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法定义务,也应对父母尽物质帮助、精神抚慰和生活照料的道德责任,一审判决考虑葛某某有经济收入,生活不困难的实际情况酌定由施某每月给付400元赡养费并无不当。葛翠玲上诉所持因购买住房每月要偿还贷款、因治疗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要求二审法院判决增加赡养费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也许儿子有儿子的想法与难处,母亲更有母亲的委屈与痛苦,如果都只站在各自角度看对方,也许看到的是更多的不对。母子连心,如果以心换心,看在浓浓母子亲情上有多少矛盾化不开?又有多少心坎过不去?如果通过判决能让双方互相退让一下,多理解、包容对方,使母子矛盾得以化解,亲情得以回归,则善莫大焉。对葛某某施某母子而言是如此,对所有的家庭而言也如此。因为和睦的家庭,需要家人互相理解、包容、支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倪艳丽)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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