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受助者有尊严 让懒惰者没空间
发表时间:2017-02-14    来源:人民日报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近日,《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的规定,在舆论场中引发热议。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为一部分困难人群托底。从现代国家意义上讲,享受社会救助体现着公民权利,从理想状态而言,不应该为救济预设条件,也就是说,是否以劳动回报救助,并非实施救济的前提。但如何将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给最需要的人,事关社会公平,也反映着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现实中,由于低保常与诸多救助优惠措施相配套,难免会助长“等靠要”思想,以至于少数人纵有工作能力也自甘领低保,眼中只有权利,义务被淡化了。就此而言,广州新规在合理确定公益劳动强度并充分考虑免除、终止情形的基础上,以公益服务为扳手增进低保对象的社会价值,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应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从地方实践来看,辽宁大连多年前就有社区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开展文体活动、接受技能培训,山东青岛也曾推出“爱心积分”制度,低保户可凭公益服务所累积的积分到“爱心超市”换取生活物品。近年来,湖北、湖南、四川、北京等省份纷纷建立起契合本地实际的低保配套规定,均提及低保对象要多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倡导力所能及的公益服务、增进特殊人群的社会参与,有利于相关个体找到自我认同,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风尚。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劳动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也往往最容易帮助人找到尊严。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如果半年之内不工作,工作积极性就会衰减50%;一年不工作,工作积极性就只剩下20%。尽管让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不能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画等号,但通过精神意义上的“赋权”,参与者就有可能真正体验到服务社会的充实感、愉悦感,为最终进入就业市场打开一扇门。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采取就近服务的原则,兼顾低保对象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意愿,还是确保其劳动权益和劳动保障与其他服务人员平等享有,其实都体现了对低保群体个体价值的尊重与呵护。

  懒汉往往是被惯出来的。考虑到社会救助对就业收入的替代率变化,如何降低其负激励效应、促进有工作能力的低保人群进入就业市场,是任何社会救助制度必须面对的一种挑战。进而言之,对于无劳动能力者和有劳动能力者,如何进行有效区分?低保制度与再就业的联动机制,应该怎样完善?针对低保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实效,又该如何实现精细化?这些问题,都需要纳入公共政策的视野中进行通盘考虑。遵循“助人自助”的原则,创造条件让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有机结合,帮助低保对象增进劳动的内生动力、实际能力,必将为低保制度注入更多正能量。

  “被困悬崖,无法上下;放绳施救,装作视而不见。”有人曾如此形容个别身体健康却耽于好吃懒做的低保户。某种意义上,鼓励低保群体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积极融入社会,是为他们提供了一架走出困境的梯子。设计周密、合理的制度环境,争取每一位参与者真诚的认同,是这把扶梯最终实现最佳救济效用的关键所在。(吕晓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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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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