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用法律和制度之绳打造信用机制,以信用法治约束人的行为,才能有效制止失信失德等堕落的行为
“十三五”规划紧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金融组织。当前,我国处在一个“普惠金融难以普惠”的尴尬境地,资本嫌贫爱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如何来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绳结”呢?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指出,当前普惠金融发展中最大的问题是信息和信用的缺失。
完善信用体系,实施信用法治,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也是破解普惠金融发展难题的关键。缺乏信用法治的保障,普惠金融将难以维系,更有可能再次走向行政主导、财政兜底的老路。
当今社会,信用法治已经成为维系市场信用的重要保障。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围绕着市场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履约意愿等社会信赖和评价标准,以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调整为基础,进而演变出一整套以信用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利用、信用评级、信用约束与失信惩戒、个人数据与商业秘密保护、信用监管等重要规则为支撑的信用法治。
信用法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诱惑十分强大,为失信失德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耗散了诚信所需要的精气神。各种失信失德行为充斥市场,伤害着人们对市场的信心,损害着市场发展的基础。唯有用法律和制度之绳打造信用机制,以信用法治约束人的行为,才能有效制止失信失德等堕落行为。
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道德自律,更需要依靠信用法治的强力保障。在信用法治框架内,中小微企业通过诚实守信,不断积累自身的正面信用,自然很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资金的供给就能源源不断。而那些未能严格自律的失信中小微企业,则终将因其恶劣的市场信用评价而不受社会信赖,寸步难行。这就是信用法治的力量。因此,信用法治实际上是构筑了一道社会的“诚信防火墙”,形成了普惠金融所依赖的有效信用机制,促进了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相互信任与和谐发展,最终使普惠金融能够真正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
(王 伟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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