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既是纸面上一目了然的文字,也是现实中栩栩如生的生活,还是关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坚如磐石的价值。我们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也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既要重视政治层面上的宪法,也要重视生活层面上的宪法。对公民而言,尊重宪法就是尊重一种生活方式。
宪法与公民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
宪法饱含创造公民美好生活的理念。宪法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对公民美好生活的追求,饱含创造公民美好生活的理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每一个具体的个人通过劳动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活力的社会,并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不断追求美好的生活状态。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民主科学的宪法是一项关键因素。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社会形态中,大多数的人都很难享有有尊严的生活,只有在近代宪法因应资产阶级革命而诞生以后,公民追求善的生活方式才成为一种法律上的现实可能。然而,资产阶级宪法有其历史局限性,其所谓的全民公意只是资产阶级自身的意志,所谓的人民主权也只是资产阶级自身的主权,所谓的人权保障也无非只是资产阶级自身的利益保障而已,广大无产者的意志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全面体现,权利自然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宪法在吸收资产阶级宪法合理因素的同时,明确将主权赋予以无产者为代表的所有人民,极大拓展了“人民”的范畴,规定了最广泛的公民权利并建立了为人民服务的现代政府,充满了人道主义理念,散发着人文主义关怀,闪耀着人性主义光辉。
宪法承担实现公民美好生活的使命。宪法的历史使命在于最终实现公民最美好的生活。一方面,宪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政府等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确保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各种权利不被破坏。另一方面,宪法必须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它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列宁言)。人民的生活方式最终都要由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人民的一切基本权利都由宪法加以保障。新中国历史上制定的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等主要宪法性法律文件均反映了这些重要理念。其中,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不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以体现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的理念,也大幅增加了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将保护公民的良好生活方式作为根本法层面的最重要目标,并在2004年修订时明确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这更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美好生活的积极肯定。
尊重宪法就是对宪法所确立的生活方式的尊重
宪法满足公民生活的横向需求。宪法与公民的生活需求密切相关。在公民横向生活需求的广度中,每个人都有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广泛向往,而宪法则影响了每一个人从肉体到灵魂的方方面面。马斯洛“人的需求理论”将每个人的需求分为不同层次,其中自我实现是个体的人的最高需求。宪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其所确立的生活方式涵盖了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多个方面,而这些方面正是个体的人自我实现的最基本要素。毫无疑问,没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护航,个体的人将很容易处于无序的生存状态之中并受到侵害,生命的安全将无法保障,自由和尊严更沦为空谈,自我价值的实现将如同镜花水月。接近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解决问题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内容与方式。当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尊严等受到威胁时,宪法提供了终极的不可替代的保护;当公民需要向国家和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宪法赋予了广泛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参与权利;当公民需要获得物质财富时,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当公民需要开展文艺创作活动时,宪法规定了充分的思想beplay官网app 权利;等等。
宪法伴随公民生命的纵向历程。宪法与公民的生命历程紧密相连。在公民纵向生命里程中,宪法是人生最忠实可靠的伴侣,它对个体生命的关怀始于自然生命的开始,甚至在自然生命结束以后依然能够延续。宪法有关胎儿权利保护的规定直接决定了生命的起点,而在人的未成年、青年、中年和老年的不同年龄阶段,宪法都始终给予个体生命积极的影响和保护。例如:宪法规定了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权,规定了中青年公民的就业权、劳动权、休息权,还规定了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等。在公民去世之后,自然意义上的生命已经湮灭,宪法仍然以一种特有的形式保护着人们的名誉权、荣誉权和著作权等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普遍意识到宪法不仅是政府治理国家的根本纲要,也是公民追求幸福的根本保障;法治国家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每个个体公民的义务。尊重宪法所确立的生活方式不仅要靠政府的大力推动,更要靠公民的自觉参与和积极响应。只有当宪法深深融入每一个公民的血液之中,与每一个人同呼吸、共命运,承载每一个人的梦想,个人、社会和国家才能更好地联系在一起,并产生良性互动,个人的健全、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真正实现。(李秀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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