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昨天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出台“若干规定”,对网络信息侵权中的一些责任问题进行明晰,包括“水军”问题、个人转发、网站连带责任、个人隐私保护等等,基本涵括时下网络信息侵权较为常见的范畴。其中第十五条,“雇佣、组织、教唆他人发布、转载网络信息”是“水军”行为,而“帮助他人发布、转载”的表述显然针对个人。这意味着,不管有没有恶意,你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权事实,也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人肉”有风险,“转发”要小心。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面刻着“自由”,一面刻着“权利”,取其利避其害确实需要高超的平衡艺术。那些受雇于人,专门替人发帖回帖造势、获取报酬的网络“水军”,如果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受到法律制裁,社会比较容易接受,反而个人因发帖或转载他人的信息而获罪,可能会有人难以理解,一些人往往以没有主观故意、无知者不为过自辩,甚至宏大叙事、拿正义说事,譬如对某一群体的“人肉搜索”容易与反腐大义扯在一起。其实,反腐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选项,正义的议题更加宏阔,更加重大。哪怕针对官员的监督,有时也会“误伤”。比如,日前发生在湖南某县的副校长“车震”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后来查实两人是夫妻关系。 一旦网络信息侵权对象转移到普通人身上,风险系数更高,闹出人命也不是没有可能。9月5日开庭审理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就是一个恶例——去年12月2日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某因怀疑一女孩是小偷,于是将视频截图发上网求“人肉”,微博发出后,该女孩的姓名、家庭地址、所在学校和个人照片等就被全部曝光,导致该女孩跳水自杀,蔡某一审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也许,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并无恶意,不过出于“义愤”,结果却当了“帮凶”,共同将女孩推上绝路,你说这种行为对不对,有没有问题?无论道德,抑或是法律,都不能无视这种以正义之名行非正义之实的行为。 网络是虚拟的,权益是真实的;网络是自由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边界就是法律。当你的自由损及他人权益,虚拟便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美国《1996年电信法》就将互联网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管控”,许多国家也都把网络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权放在突出位置,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了专门的信息数据保护法。相比之下,我国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矛盾十分突出,相关法律缺失、监管手段落后、技术保护无力、服务提供者漠视、用户自律意识薄弱……都是信息侵权的根源。相关司法解释固然给地方法院以明确指引,做到有法可依,而从互联网发展速度及其对社会形态影响的高度要求,仅有司法解释还不足够,专门的、全面的立法势在必行。(练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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