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 莫用约谈代替处罚
发表时间:2014-07-31    来源:广州日报

  华联、冠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媒体曝光后,7月29日上午,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了南宁市14家大型连锁超市总部第一责任人,提出了6个严厉要求。(7月30日《南国早报》)

  我们并不反对对出现食品安全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但是,以约谈代替法律规定的处罚就是不妥当的。例如,《南国早报》报道了北京华联民族宫店出售的袋装香肠和腊肉,外包装上有3个生产日期,按最早的日期来看,已经过期半年多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况是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难道一个“约谈”就能代替处罚?

  当号称“五个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就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即使可以进行约谈,也应该是在进行处罚的同时约谈,让企业懂得法律规定,明白问题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这才是“罚管并举”的原则。古人云,“慈不掌兵,义不掌财。”监管食品安全的人过于“慈善”,可能就是对消费者的犯罪。这才是需要注意的。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不要用约谈代替处罚。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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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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