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导“诱奸”学生 只败德不违法?
发表时间:2014-07-14    来源:新京报

  非常评

  一则举报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春明,以学术经费开房,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帖子在网上热传。近日厦门大学作出回应,学校已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展开调查,调查期间中止涉事教师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

  教授“诱奸”女生涉嫌哪些罪名

  吴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有违人伦,有悖师德”的问题,而是涉嫌强奸等多项刑事犯罪。

  目前,仅仅由厦大组织调查远远不够,当地警方应及时立案侦查;而厦大先期介入,因受其职权和专业素养的限制,可能导致一些重要证据灭失,且将来难以取得,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根据报道所反映的情形来看,吴春明有可能涉嫌下面这样一些罪名。

  一是涉嫌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女生网帖反映,吴春明“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生”,“伺机严厉批评”等,“多数女生事后敢怒而不敢言”,“有的甚至割腕自杀”,这说明吴春明对女生实施猥亵行为,违背女生的意志,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如果查明吴春明只是利用了带研究生的便利条件,同学生进行了一些你情我愿、各取所需的性因素的交易,恐怕还只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

  二是涉嫌成立强奸罪。该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该罪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都有性的意味,都有强制手段,两者的关键区别为,是否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和行为(有意图未得逞,成立未遂;有意图已得逞成立既遂)。

  女生网帖使用了“诱奸”的表述,并附了吴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酣睡的床照,这还只意味着吴同女生发生过性行为。如果女生虽然受骗,但同吴发生性关系还是出于彼此的自愿,也不成立强奸犯罪。但是,吴春明若使用了“不就范即让女生论文通不过或最终毕不了业”等言辞,使得女生不敢反抗,则成立了法律所规定的“胁迫”;若使用了药物使女生渐渐昏睡,不知反抗,则成立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都是违背女生意志的表现,涉嫌成立强奸罪。

  三是涉嫌成立贪污罪。本事件中,若学生的举报属实,吴春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将学术经费用于同女生开房,当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后用于个人的私欲,符合贪污罪的成立要件。从数额上讲,贪污金额达5000元即成立犯罪;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成立。

  鉴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吴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有违人伦,有悖师德”的问题,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女生的网帖应看成是向有关司法机关的公开报案,故当地警察应当主动介入,而不必等待厦大的移交。当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相关女生的隐私,担心隐私不保应是该类案件长期难以浮出水面的重要因素。(刘昌松 律师)

  防止教师“招惹”学生,应有制度建设

  美国大学教师和工作人员手册里有这么一条规定:严禁教师去“招惹”学生,或者更明白地规定不准和学生有任何的浪漫或两性关系。

  我也是一位大学教师,对于此类事情多有耳闻。一般此类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大多是大学为了“名声”,涉事教授受个内部处分接着做教授,受害者得到一些维稳的安慰与补偿,私了。所以,看到吴教授的这则新闻、丑闻,新倒不觉得,丑却一如既往。

  近来此类事件频发,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也迫在眉睫。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美国大学就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台湾也于2005年前发布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我们要明白此类事件出现的根源。美国大学教师和工作人员手册里有这么一条规定:严禁教师去“招惹”学生,或者更明白地规定不准和学生有任何的浪漫或两性关系。这个规定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女权主义理论以及性骚扰教育在校园的普及。女权主义理论强调关注任何不平等的关系中的权力的作用,校园内一个常见的不平等的关系就是师生之间的恋情关系。在学校里,毫无疑问,教师拥有权力,学生是弱势群体。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中,有权力的一方就可能会滥用权力,对没有权势的一方进行性威胁或性压迫。所以,为了保护弱势者的利益,美国大学从八十年代起纷纷制定规则,禁止师生恋,杜绝任何滥用权力的可能。

  如何杜绝呢?教授是成年人,有喜欢学生的权利,只是这种喜欢不能涉及权力,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不能是自己上课班级里的学生;二、不能担任她的学习顾问(辅导员);三、不能担任她的论文导师;四、不能担任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五、如果她是本系学生,虽然上述条件都满足,但如果你是系主任,或者任何有权力的领导,你还是不能追求。

  其次,要保护弱者,对涉事教授严肃处理。据报道,吴春明教授被“汀洋”网络举报后,四散谣言污蔑汀洋为“神经病”,以此狡诈抵赖,混淆视听。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按照美国的做法,不管什么原因,不管是不是学生要利用老师等,只要是师生恋或两性关系存在,只要这样的事情被公开,学校惩罚的不是学生,而是老师,因为老师在体制上比学生有权力。如何处罚?等待涉事教授的是停聘或解聘。

  面对此类事件的频发,不能仅仅是对涉事教授通报批评、内部处分或者停止招生资格这么不痛不痒地处理,而是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把教师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霁舟 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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