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国务院8个督查组分赴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省份,进行为期10天的实地督查。这是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对所作决策部署和出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的第一次全面督查。国务院在通知中强调,此次督查将创新方式,采取自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督查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等方式,使之成为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政策落实的重要行动。 督查首先是为了克服政策决策者的“最先一公里”和基层执行者“最后一公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公共治理体系中政策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分离的,所以不仅需要事后的政策效果评估,还需要执行过程中的实时评估反馈,以有效构建“顶层设计”和“微观执行”之间的互动、沟通渠道。同时,开展督查工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通过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社会评价的引入等方式的创新,进一步畅通公民参与的渠道,有效地制约公权力的“地方化”“部门化”以及“个体化”现象,为构建高效、协调、民主的公共治理体系奠定基础。在督查工作的内容上,不仅要关注单一政策的执行与否,还要有机涵括政策执行的效能评价、政策受众的反馈分析以及政策本身的有效性考察,完善公共政策体系。 就当前的督查工作而言,主要关注的是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督查工作,一是执行检查既定的政策目标。二是看政策的激励性是否形成,也就是看政策的效果是否让群众感觉公平、是否有积极性参与。三是对公共政策进行反思和优化,对原有公共政策的局限性进行相应政策的延续、调整甚至中止,从而实现政策制定过程的科学化和精准化。督查的目的不仅是促进单个政策目标的实现,更要鼓励各地、各部门的交流分享,促进政府体系内的政策学习,并推动公众参与的社会学习机制形成,从而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市场和社会部门之间的有机互动机制,优化公共政策过程。 督查作为一种评估方式,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需要针对千差万别的实地情况合理界定、分解政策目标,确定评估范畴,设计评估框架和评估标准。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充分总结开展督查工作的中国经验;也要借鉴政策评估工作的国际做法;既要认清现实战略变迁期的迫切需求,也要梳理现代治理体系建设的理论路径,更好地为中国的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驾护航。(张强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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