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这一被视为叫停“群租”的条款引发社会关注。(《中国青年报》5月6日) 应该说,此举并不像坊间争议的那样,只针对“群租”现象,让那些藏身于狭小天地下的青年和其他低收入群体无枝可栖。客观而言,这一办法也是对房东的强力法律约束,有助于租客与房东的权利、义务实现对等。比如,租赁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不得向租客收取租金以外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等等。 不过,诸如“不得分隔搭建”的规定,也确有可能让那些暂无能力改善居住环境的人陷入困境,甚至还会产生某种“挤出”效应,使得这一人群只能越来越趋向于落脚在城市边缘、管理松散的城乡接合部。这样,实际上又与《办法》旨在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初衷相悖,不仅增加了青年等群体的时间成本,政府担心的治安、权益等问题依然没能得到缓解。 这些年来,随着城市改造的提速、“城中村”的不断消失,类似的“驱赶”已一再上演。很多早先在城市核心地段租住民居的人,也随着民居的逐渐消失而呈波浪状地不断向外向远处迁徙。以北京为例,从三环到四环、五环、六环……尽管这种状况也属于城市发展的必然,但低收入群体并没有在这样的发展中改善居住环境,反而越住越偏远。可见,仅仅立足于“挤出”或“驱赶”的制度设定,显然有待完善、补充。 有消息显示,包括郑州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将公租房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只是,这一政策似乎仍很难完全满足低收入人群的需求。一方面,公租房也好,小公寓也罢,其所针对的目标群体多是收入稳定的人群,而大批刚刚毕业的青年学生,还有进城务工的打工者等,并不具备承租这些居所的能力。如果有经济能力的话,他们也不会去“群租”,钻地下室,甚至“井居”。 其二,很多低收入者选择群租等不体面的居住方式,也与其缺乏稳定的就业有关。而就业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其在城市的立足之地。现在很有一些事业成功的人士在回忆文字中谈及当年落魄时逼仄污浊的居所,可以说,作为一种成长的跳板、进城的落脚点,很多人在其事业起步阶段,并不特别在意是否群租,也完全能克服这一暂时的困难。当然,前提是有发展的预期。 因此,城市管理者除了依法规范混乱无序的租房市场,还应考虑其他配套措施,有堵有疏,方才有可能在规范秩序的同时保障权益。 要提供替代的居所,让没有自己住房的低收入群体、初入城市的青年可以歇脚,庇护他们张扬青春的梦想。更要充分发挥产业积聚人、成就人的功能,让城市成为各种怀揣梦想的人成功的所在,一个繁荣、充满各种可能的城市,远比一个政府把什么都管起来的城市有吸引力。 而市场的充分发育,正是财富涌流的关键所在,也是青年在城市屋檐下放飞青春的魅力舞台。政府的监管,是为了让其更有序,权利和义务更加对等,公平和公正能更充分地实现。(胡印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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