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适应改革的立法反应力
发表时间:2014-03-10    来源:长江日报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表示:强调法治,强调先立后破,是这个时期、这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重大改革没法律规定不得授权。

  改革要法律授权,在今天有重要意义。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有全面部署,有国家行动,要解决的是当前国家发展重大难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事关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有战略意义。在这个背景下,改革不是打打“擦边球”,行权宜之计,或者化解一时一地的问题,而是必须有纲领性、全局性的指导。所谓先立后破,形象地说就是,设计好了再行动,务求科学和谨慎。那种试探法律甚至直接突破法律的闯关方式,于今不再适用,甚至需要警惕。

  回顾三十多年前,改革开放从“摸着石头过河”开始。突破思想禁忌,打破制度牢笼,探索、试错、纠错,都是“摸石头”。在那个年代,思想解放一点,勇气增加一点,都能很快取得改革成果。那些优秀的改革创造、突破,往往既无先例可循,也“无法可依”,本质上,是以一种“零星试验”,为国家、社会转型探索出路。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国家要走怎样的道路,要朝着什么方向,已经无比清晰。今天,改革的最大任务已不是打破制度牢笼,而是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不再是一个“不破不立”的激荡过程,而是一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靠什么求证?就是法律。

  当然,重大改革没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这不仅仅是重申改革的法治化原则,也对改革的法治化能力提出了要求。改革要法律授权,并不意味着改革调整将失去了机敏性,说明法律自身同样需要一场改革进程——那些不适应当下现实的法律,甚至那些不合理的法律,需要裁汰;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及时反映到法律中。甚至,改革的方案设计,可能就是以法律规定来体现,某些改革措施将直接等同为立法、修法过程。

  世界上,任何完成现代化的国家,或者进入快速现代化轨道的国家,其国家进步,都由稳健的法律体系支撑。也就是说,现代化、法治化国家,是以立法的形式向前推进。在这些国家,重大的改革调整,往往也体现为立法成果,一届政府的政绩甚至可能就是一个法案。当前,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这意味着,国家重大改革调整要在法治化轨道完成。这不仅是说改革要遵守法律,也是要让改革意图首先上升为法律意志,让改革手段事先确立为法律方式。也就是说,同样要以立法推进的方式为改革“授权”。

  改革任务异常艰巨,今年政府报告拟定的改革事项就有60多个,可能涉及的法律调整内容自然不少。改革不逾越法治化轨道,同时确保改革调整灵敏度,必然对法律调整效率提出了考验。总之,国家立法程序、机制,要与当前改革节奏相匹配,要有适应改革的快速反应能力。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某种意义上,正是为国家治理汇总立法意见,而今年的“两会”主题就是改革,围绕改革进行立法讨论将是“两会”重任。

  重大改革没法律规定不得授权,法律同样要有适应改革的快速反应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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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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