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近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深入调查走访,查明事实,并依法对龙某某进行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5000元。
2014年7月2日,原告龙某某持《××茶场承包茶合同书》及《××镇茶场延续承包合同书》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01年3月27日与贵州松桃茶叶集团公司签订了《××茶场承包茶合同书》,约定将面积为630亩的××茶场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30年。但在2011年,张某某、周某某以从土地原承包村民唐某军、唐某民、涂某手中购得土地为由,强行挖除茶树20亩用于搞养殖,损害原告的承包经营权,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并以贵州松桃茶叶集团公司的公司权利义务已转入松桃县农牧科技局为由,将松桃农牧科技局、张某某、周某某、唐某军、唐某民、涂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县农牧科技局及茶叶公司在答辩时称根本没有于2001年3月27日与原告龙某某签订《××茶场承包茶合同书》,但与原告的丈夫唐某祥在2001年3月27日签订了《××茶场承包合同书》,因唐某祥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早已终止。
鉴于案情的复杂性和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承办法官进行深入的调查走访,特别是原告的丈夫唐某祥及当时合同签字的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以及部分村民,再借助科学的司法鉴定,认定原告龙某某提供的《××茶场承包茶合同书》原件上的印章与吴某的签字系扫描复制件,该合同属于伪造,因原告没有取得该茶场的承包经营权,其与农户签订的《××镇茶场延续承包合同书》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其提交的两个证明自己主张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拥有茶场承包使用、经营、管理的权利,松桃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2015年6月3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决。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鉴于原告提供伪造的证据,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法官多次释明并交代其后果,仍拒不认错不肯撤诉,为了规范诉讼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罚。原告龙某某本欲通过诉讼大赚一把,没想小聪明被法官“火眼”识破,自己偷鸡不成倒蚀把米。(贵州松桃法院 李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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