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学与前妻向某芬离异后,女儿一直由母亲向某芬抚养。如今,赵某学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由其自行抚养女儿。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发现,赵某学虽然能给予孩子更好的物质保障,但其曾经多次向前妻发短信诅咒孩子,法官从“孩子利益化最大化”角度出发,在考虑物质生活条件外,还应充分考量了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条件,判决驳回赵某学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学与被告向某芬于2011年4月21日在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小煊由原告向某芬抚养,被告赵某学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定于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从2012年起算)、第六条约定婚生女生病医疗费在自理部分超出500元以上由原、被告共同分摊。另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道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勤学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小煊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小煊年满18周岁止(每满6个月给付一次)。现原告以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更有利于婚生女小煊的成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小煊由原告抚养,被告向某芬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7600元,医疗费500元内原告自愿承担,超过5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及教育费在大学之前由原告承担,大学以上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女无论与谁生活仍然是双方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在离婚时也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才达成离婚协议。庭审中,被告提交原告从2014年12月10日22时15分至2014年12月11日1时15分共向被告发送手机信息22条,其中有15条咒骂其婚生女不能健康成长,虽然原告有其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在物质上更利于婚生女小煊,但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也要保证孩子身心健康,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赵某学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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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在双方无法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裁决。近年来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问题,也需各界携手起来共同解决,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面临孩子抚养问题时就更应充分考量各种因素各方条件,慎重作出处理。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也是权利,在离婚案件中,针对孩子跟谁生活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下,除了考虑物质生活条件外,还应充分考量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等条件,作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