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阿健与朋友一起前往郊外的鱼塘钓鱼,垂钓不久后,当阿健收起钓鱼竿的鱼线时,阿健的朋友听到一声响声,转身就看到阿健被电击晕倒在鱼塘边。接着,阿健被送入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电击致心源性猝死。
家属无法接受阿健猝死的事实,认为供电公司架空配电线路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且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相应标志,导致了此事故的发生;作为鱼塘经营者的李某并未阻止阿健在自己的鱼塘钓鱼,对此次事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阿健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及鱼塘主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点架空配电线路符合技术规范,供电公司在事发现场的电杆上挂有安全警示的文字标识,在事发所在地贴有供电服务及安全信息宣传资料,对所在村民进行电力安全教育宣传,因此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的。作为鱼塘的经营者李某,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阿健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能力人,应当能遇见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触电死亡的极大风险,未能尽到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触电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供电公司提供了事发当日的电力监测系统的图片及数据证明事发地的高压线路无发生事故,而供电局提供的证据仅是自行制作的证据,证明效力低,因此确定阿健触电身亡是因为触及了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路所致。阿健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供电公司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供电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阿健对此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经营者——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即对触电事故的后果,由阿健自负事故的70﹪责任,供电公司负担30﹪赔偿责任,判令供电公司赔偿阿健家属100035元。
法官说法:为何供电公司无过错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损害发生并非因受害人故意而仅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仍须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但是,如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虽非故意,但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也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偷割高压电线被击伤,电力运营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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