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欲讨已下葬女儿骨灰 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时间:2016-07-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三年前,90多岁的王大爷女儿秋芳因病去世,女婿松年在秋芳离世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两人骨灰均放置于生前居住房屋内,王大爷及家人之后一直在该房屋内祭奠亡故的女儿。

  前不久,王大爷再次前往祭奠时,却发现无法进入该房屋。经联系后,他才得知女儿女婿的骨灰,已被女婿家的三个兄弟转移他处。王大爷觉得,自己是与女儿秋芳关系最为密切的生者,希望在有生之年管理女儿的骨灰。于是,王大爷将女婿的三个兄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他们返还女儿的骨灰。

  三被告表示,根据中国传统观念,王大爷的女儿出嫁后,已经是夫家的人了。现松年和秋芳去世后,因为他们自己没有子女,所以之前已经由松年的侄子、外甥女,将夫妻俩合葬在南汇的墓园中,这也符合人伦情理。正因为如此,所以他们无法向王大爷返还秋芳的骨灰,但王大爷仍可前去墓园进行祭拜。

  既无约定,“入土为安”理当遵重

  骨灰有别于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物质,对死者来说,更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死者近亲属来说,是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

  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秋芳未立过遗嘱,在各近亲属就骨灰保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根据一般传统观念,依照亲疏远近来确定骨灰处分权的先后顺序。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秋芳现已落葬,并且与其生前配偶合葬。根据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入土为安”是对死者的告慰,合葬更是表达了对婚姻的美好愿望。所以,对王大爷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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