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嬉闹致同学受伤 学校、家长均需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6-07-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小学生李某课间嬉闹,不幸致使同学叶某左眼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发生分歧,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及肇事学生告上法庭。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小学生致使他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小学向叶某赔偿10万元、李某的父母向叶某赔偿1万元的协议

2015年3月9日,某小学在课间操期间组织学生在校园内捡垃圾,李某不小心将垃圾扔到原告叶某的头上,造成叶某左眼眼球穿通伤伴异物,左眼角膜裂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叶某一怒之下,将某小学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承办法官考虑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向其父母及某小学释明法律及利害关系,并指出孩子正处于成长阶段,父母应正确培养孩子,提高孩子为人处世及处理纠纷能力。经该院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叶某、李某及某小学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孩子在学校时,学校应当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李某在校期间造成他人受伤,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学校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学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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