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身上,卡上的60万存款却不翼而飞。原来是邓州市金某因误信诈骗信息,导致身份证号码、借记卡号及存款金额均被泄露。犯罪分子持伪造的金某身份证办理了新的借记卡,并将卡上存款转出。近日,南阳中院审理了该案,判决银行赔偿金某本金60万元,驳回了金某要求银行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
(一)基本案情
因生意需要,邓州市的金某于2012年1月在该市某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一张,存入60万元并开通了电话银行及短信提示服务。2012年4月份的一天因误信诈骗信息,金某泄露了身份证号码和该借记卡号及存款金额。第二天一不明身份的人持伪造的金某居民身份证在该银行渭南某支行办理借记卡一张,同时也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捆绑服务等服务,将金某银行卡上的60万元分四笔转入新办理的借记卡上,之后再次迅速转出。该伪造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时间、有效期等信息与金某的真实身份证均不符,且发证公安局与金某居住地公安局明显不一致。金某收到转款信息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金某遂起诉两家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渭南某支行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致使他人使用伪造的存在明显瑕疵的金某身份证开设账户,同时在未核实需要关联的信用卡的情况下,由柜员作业将两个账户进行关联,导致金某账户资金被转走,渭南某支行对该损失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邓州某银行在许可与其他分支机构与其进行联网作业的情况下,未能保证其安全性、可靠性,对其许可的与其联网作业的其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其应当对渭南某支行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金某作为成年人,将自己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及存款数额泄露给他人,给他人伪造其身份证提供了条件,对造成自己的损失也具有一定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判决渭南某支行赔偿金某本金60万元,邓州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金某要求银行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
(三)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制度要求,银行应当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发卡机构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
上一篇:
- 男子离婚后因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获刑
已是第一篇
- 男子离婚后因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获刑
-
下一篇:
- 出售过期食用油商家数倍赔偿
已是最后一篇
- 出售过期食用油商家数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