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好友一起吃饭饮酒怎么“莫名其妙”地成为了被告?原来,几人的共同好友,即受害人龙某某,因酒后驾车不慎坠入黄河死亡,他们未尽提醒义务进行劝阻,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近日,青海贵德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该起民事赔偿纠纷,判决宴请人与同饮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2014年11月7日晚,受害人龙某某受朋友邀请参加他人的宴请。期间受害人碰杯喝了约3、4两酒,并称其心脏难受第二天要去西宁医院检查。当晚宴请结束后受害人驾车回家,但家人未见其回来。23天后在黄河段李家峡库区发现受害人尸体。后受害人亲属将宴请人及同饮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龙某某酒后驾车不慎坠入黄河死亡,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作为同饮人明知受害人酒后驾车而未能进行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