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贪利,为使生猪更加“健美”,在饲料中参加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生猪,先后共出售问题生猪129头,销售金额近22万元,从中获利9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祥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李祥云开始在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经营淮北市祥云养猪场,并负责猪饲料配制及日常饲养管理。2014年9月底的一天,李祥云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袋白色粉末状物质,后李祥云将该白色粉末状物质在猪饲料中掺入进行配制用于喂养育肥生猪。同年12月20日,李祥云以每斤6.7元的价格将129头生猪出售给徐某某,销售金额计219611元。后徐某某将该批生猪分两车销往江苏省无锡市,销售金额约90000余元。当日,经江苏省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样7头生猪进行瘦肉精尿样检测,该7份生猪尿样盐酸克伦特罗结果呈阳性。次日,江苏省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59头生猪进行屠宰采样20份生猪尿样、39份猪肝样品送至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同年12月24日经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20份生猪尿样结果盐酸克伦特罗均为不合格,39份猪肝样品结果中31份盐酸克伦特罗为不合格。12月31日,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封存的59头生猪白条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014年12月21日下午,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畜牧站工作人员对淮北市祥云养猪场剩余的243头生猪随机抽取猪尿液进行检测,结果为生猪尿样盐酸克伦特罗结果呈阳性。12月23日,该畜牧站工作人员再次采集6份猪尿液送往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12月24日经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所采集的6份生猪尿液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结果不符合规定。12月31日,淮北市烈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淮北市祥云养猪场待出栏的11头生猪尿液进行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阳性。当日,该卫生监督所对上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17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014年12月25日上午,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淮北市祥云养猪场对李祥云进行口头传唤,经讯问,李祥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祥云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用于供人食用的生猪饲料配制、养殖,并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生猪,销售金额约9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祥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祥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祥云未提起上诉,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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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谈起食品安全,普通百姓在购买食品时多是提心吊胆,生怕遭遇食品“杀手”,造成食品安全尴尬局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却是关键因素之一。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不法商家道德沦丧,诚信缺失,为降低成本,追逐暴利,胆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肆意造假,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瘦肉精、劣质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等。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且造成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的挫伤,损害了国家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该院对该案的宣判,彰显了该院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既依法严惩了使用“瘦肉精”的罪犯,也给全社会敲响了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警钟。
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严峻形势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重拳出击,绝不心慈手软,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为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为老百姓的餐桌撑起司法保护伞,加大宣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警示教育,敦促企业、个人等经营主体转变理念,强化诚信意识,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