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渗水本应及时处理 被诉法院理当赔偿损失
发表时间:2016-02-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陈女士与周女士是楼上楼下邻居,住在楼上的陈女士房屋下水管渗水,导致周女士家中多处出现渗水、霉变现象。双方与物业公司之间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周女士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东江门中院二审经过审理,判令陈女士赔偿周女士房屋修复和财物损坏费用人民币2万多元。

  周女士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楼508室的业主,陈女士是该楼608室的业主,周女士与陈女士是楼上楼下邻居。2011年初,周女士发现厨房、阳台天花板、墙面等多处出现渗水、霉变现象。经双方与物业公司之间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案。周女士为此向蓬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周女士申请,蓬江法院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508室厨房、阳台渗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经鉴定后认为,渗漏水的原因是由于该处下水管周围混凝土密封不严,存在空洞及608房屋西侧阳台防水层失效所致。处理建议首先凿除西侧阳台处下水管周围混凝土板后重新采用膨胀细石混凝土进行封闭处理,再对608房西侧阳台地面重做防水层处理,最后对508房屋的厨房电线及橱柜进行更换。经评估认定508室房屋修复费用为2万多元。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法院判决陈女士停止对周女士房屋的侵害,做好防水处理并赔偿周女士房屋修复和财物损坏费2万多元。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

  陈女士认为,造成508房屋渗漏的责任并不在于陈女士。608房屋在购买时是带有装修的,房屋渗漏的真正原因是该房屋质量上出现的问题和施工不当遗留的问题。

  周女士答辩称,在一审中周女士多次要求到608房屋查看,陈女士均拒绝或以漠视态度对待,经物业公司多次调解协商后,陈女士仍不同意在其房屋施工。经鉴定本次渗漏是因为608房屋的原因,608房屋产权属于陈女士,其应该对周女士房屋损失和渗漏情况进行赔偿。

  广东江门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周女士与陈女士是上下房屋的相邻关系,双方应以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涉案两间房屋在2004年左右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房屋在使用多年后出现发生渗漏现象,相邻各方均应积极查清房屋渗漏的原因,共同处理好渗漏水现象以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本次纠纷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由物业公司协助,查清渗漏的原因所在,及时处理即可,但由于陈女士不予协助的不当行为,导致双方需对于发生渗漏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房屋渗漏导致周女士的损失造价作出评估,造成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陈女士作为608室的权利人,应当对其房屋损坏而造成508室房屋渗漏承担侵权责任。周女士要求陈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排除渗水侵害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蓬江法院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评估意见,判令陈女士赔偿周女士房屋修复和财物损坏费用人民币2万多元并无不当,江门中院予以维持。(广东江门中院 黄磊)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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