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 实际持卡人获刑
冉某某借用母亲及婆婆名义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5万多无,经银行多次催收分文未还。在案件审理期间及时归了银行本金及利息7万余元,后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20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被告人冉某某借用母亲及婆婆的名义在邮政银行办理了透支额度分别为20000元、5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11月17日,共透支59713.44元。经银行合理期限内多次催收,冉某某仍分文未还。在案件审理阶段,冉某某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70902.83元。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冉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下判决:冉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20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法官说法
生活当中,存在许多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银行开户、注册的行为,亲人之间尤为更甚,出于亲情、人情、面子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有人注意。而有的人为了图自己方便,损害亲人朋友的身份利益。殊不知,法律不会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损失,也不会让一个违法的人逍遥法外。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此类信用卡诈骗的处理,责任主体为实际持有人,而非身份上的所有者。
对此,法官提醒:在生活当中,尤其是亲人,相互之间最好不要随意借用身份信息,切勿图自己一时之便,而肆意的损害亲人的身份利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作者: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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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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