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二某是黎某之子,整日不务正业,先后两次因奸淫幼女和盗窃被判刑六年和六个月。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父亲忍无可忍,最后将儿子杀了。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这起特殊的杀人案的特殊情况,依法从轻判处父亲黎某有期徒刑。
被告人黎某之子黎二某不务正业,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黎二某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忍无可忍的父亲黎某于2012年秋后一天傍晚,趁黎二某酒后熟睡之际,黎某用菜刀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投入自家鸡场北侧井中掩埋。2013年底,河南省浚县公安局接到告发对此事进行侦察并于2014年6月24日对黎某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黎某被逮捕。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收到了一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上面有全村117名村民自发联名为因犯故意杀人罪受到审判的被告人黎某请愿,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非法剥夺被害人黎二某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考虑其归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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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针对117名村民的联名请愿书在刑事审判中是否有效,能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了法官需要解决及思考的问题。
联名请愿书多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为表达自己的愿望,以书面形式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书。它是群众表达自己态度的一种方式。请愿书中的内容仅说明了当事人(包括被告人或受害人)平时为人处事留给他人的印象,但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律上说,联名请愿书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现,甚至是少数人的民意表现,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法院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
浚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117名村民的请愿书进行了参考,依法酌情做出了判决,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及运用。
法院判决,不仅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持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正能量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
本案中受害人的行为有悖社会伦理道德,没有丝毫的人性,作为父亲的黎某将其杀害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从整个社会来讲,其实是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了正常的家庭伦理道德。被告人黎某“大义灭亲”以私代公的做法固然不值得提倡,但从其行为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来讲,都应该从轻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既体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又体现出具体的人情味。本案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综合考虑了法律、人情和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黎某依法进行从轻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也对社会的伦理道德、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倡导和弘扬作用。
父子本是人间至亲,本案中,黎某虽是基于“为民除害”的心态杀死了自己的儿子。但是这也充分反映出我国还有很多人对道德无视、对法律无知,如何进一步提高民众的道德观念、法律观念,避免这种家庭人伦惨案的发生,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 刘国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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