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络销售假冒苹果手机获刑并被罚金
发表时间:2015-12-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0后男子黄某军因以4G网络新产品推广中心活动的名义,通过网络电话向顾客推销假冒苹果4G手机。日前,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某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黄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黄某军是龙川县田心镇的一名农民,曾在深圳、东莞等地务工。务工期间结识了一名工友,并经其介绍掌握了网络营销手机的“经验”。农民出身的黄某军,不甘心只给别人打工,萌发了通过网络销售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致富”的邪念。于是,他辞工回到老家,在县城租了一间房,购置了办公桌、网络电话等设施,在深圳市某电子市场以每部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请来6名帮手,从2015年4月开始,借4G网络新产品推广中心的名义,通过网络电话致电至由黄某军在互联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向顾客推销一部苹果4G手机和600元话费只需699元,若顾客同意购买,则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将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寄给顾客,并由邮政快递代收货款。经查实,截至2015年6月11日,黄某军共销售假冒苹果品牌手机113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8987元。公安机关在抓获黄某军时现场还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苹果手机共63部。经鉴定,该63部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认为,黄某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黄某军未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打着“网络推广中心活动”的旗号,几千元的手机变成几百元,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结果呢,这就是个骗局。以后越是碰到这种所谓的“好事儿”,市民就越是应该小心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 陈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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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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