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原告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其借款,法院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
原告章文陈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0日,双方因资金困难借款150000元。借款时两被告承诺2011年10月偿还,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然未偿还该款。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东燕以个人名义因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务依法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裁判。
被告东燕、罗毅当庭答辩意见为,2011年3月20日,他们并未借过原告的钱,他们的经济情况并不困难, 2011年3月20日也未向原告打过借条,且并没有承诺2011年10月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东燕、罗毅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1年3月20日,被告东燕向原告章文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章文现金150000元(拾伍万元),借款人东燕,2011.3.20。”被告东燕至今未向原告章文归还该借款。被告东燕、罗毅于2013年6月18日办理了离婚证。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东燕借原告款项,理应偿还。被告东燕借款系发生在其与被告罗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夫妻关系后来的变更,不影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东燕辩称未向原告借过钱且未向原告打过借条以及被告罗毅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的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亦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责任,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燕、罗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章文欠款150000元。(以上均为化名) (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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