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夫妻所居住的楼房遭遇外人非法拆除,愤然走上维权之路。近日,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旧房改造纠纷作出裁定,禁止罗某、苏某、广东某工程爆破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对何某夫妇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
何某夫妇均已年过八旬,住在大埔县县城内的一套楼房内,该房产权登记在何某名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何某称,罗某、苏某拟拆除重建他所在的整栋楼房,在仅仅与部分房主达成协议,但未与他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与爆破公司签订了拆除房屋协议书。今年3月16日,爆破公司着手实施拆除何某夫妇居住的楼房,拆楼的石块、淤泥堆积在出入通道上,致使何某夫妇无法通行,也严重威胁着二老的人身安全。在此情形下,何某夫妇一纸诉状将罗某、苏某、爆破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苏某、罗某辩称,他们拆除房屋经过何某签名认可。而何某称,协议上的签名与指模并不是其本人所为,要求申请笔迹鉴定。现今其所居住的整栋楼房外墙已搭满竹架,所住套房的大部分墙体脱落,被告的拆除行为严重危及二老的人身财产安全。万般无奈下,何某曾求助公安机关解决问题,县政府也曾出面制止,但三名被告仍然进行强行拆除。此外,据何某称,罗某、苏某甚至在深夜以骚扰电话、堵塞何某夫妇家下水道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
在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告并未停止拆除行为,何某夫妇为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向法院递交了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被告拆除诉争房屋的行为。
大埔县法院审查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三被告的拆除行为可能损害何某的合法权益,且何某夫妇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罗某、苏某、爆破公司对何某夫妇现住的套房不得实施拆除行为。
法官说法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新修改的民诉法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民事领域中的各类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梅州中院 黄义涛 蓝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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