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身患残疾生活困难,有退休工资、房租收入并代领儿子低保补助的染某昆拒绝抚养残疾儿子,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但梁某某仍不履行其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梁炳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梁炳昆和曹某原系夫妻,共同生育有一子梁某某。1996年,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梁炳昆离婚。经法院调解,梁炳昆和曹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同意双方离婚,由双方轮流照看抚养梁某某,轮期为一年。2009年8月,轮到梁炳昆抚养梁某某,但梁炳昆拒绝抚养。
2013年9月,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梁炳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梁某某履行抚养义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梁炳昆拒绝签收。同年10月,法院又向梁炳昆发出执行裁定,责令梁炳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梁炳昆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裁定等无动于衷,置之不理。
2014年6月,法院对梁炳昆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梁炳昆仍拒不执行法院调解及裁定。执行中,调查发现梁炳昆每月领取退休工资约2 400元,有房产租金收入,并代领其儿子梁某某的低保补助约300元/月。鉴于梁炳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2014年11月检察机关指控梁炳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炳昆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及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表示愿意履行抚养梁某某的义务,具有悔罪表现,且其亲戚提供抚养梁某某的物质条件,为有利于梁某某得到更好的照顾及生活,对被告人梁炳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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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梁炳昆对梁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当严格尽到责任,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教育等,尤其对身患残疾的梁某某更应多付出关心、爱护,维护好父母子女关系。但梁炳昆在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却拒绝抚养自己的子女。面对缺乏生活来源的儿子,毫不关心;面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司法权威造成巨大伤害。为此,要依法对其予以惩处。同时,考虑到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人梁炳昆认罪、悔罪的前提下,为尽快恢复被梁炳昆所破坏的亲情关系,弥补梁某某受到的伤害与痛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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