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后,因未如约结婚而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大龄未婚男青年刘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8岁的陈小姐。初次见面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就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仅4个多月后,两人就决定结婚,并商定于7月办理登记手续。两家人还约定,由男方给付女方18万元。
此后,刘先生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分2次先后将18万元转入了陈小姐母亲的帐户。然而,正当两家人为婚事忙碌的时候,陈小姐却对结婚的事打起了退堂鼓。最后,婚没有结成,两家人还因此产生了矛盾。刘先生母子两人一同将陈小姐母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8万元彩礼。
庭审中,陈小姐一方承认确实收到了男方给付的18万元,但该笔款项并非彩礼,而是购买结婚饰品的钱款。陈小姐称,当时她和刘先生一起在上海选定了款式,然后她和母亲一同前往香港购买了一枚钻戒、两只对表和两枚对戒。
陈小姐一方认为,男方给付女方的18万元已用于购买对表、对戒及钻戒等结婚用品,且购买的上述物品都经过男方同意,因此只同意返还上述物品及购买物品剩余的款项。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8万元应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双方未能如约结婚,彩礼应当返还。至于返还方式,应兼顾公平、合理和客观实际。最终,法院判决由陈小姐一方返还刘先生一方男表一只、男戒一枚,并返还剩余款项12万元。
法官说法
这是是一起因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后,因未如约结婚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男、女双方原定结婚,并为结婚事宜约定由男方给付女方18万元,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条件而给付的彩礼,现既然双方未能如约结婚,彩礼显然应予返还。但对于这笔款项的返还形式,双方却各执一词。对此,法院认为,女方用18万元所购置的饰品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正当、合理物品,现既然钱款已经消耗,而购买的物品又分别属于男、女款式专用,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上述物品中属于男、女款式的首饰分别归男女方各自所有,女方返还男方18万元扣除男款物品价值后的余款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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