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财产拒执 换来二年刑罚
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一名房屋开发公司经理因擅自转卖房产并拒不履行债务被追究刑责。
被告人王某作为辽宁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明知该公司被沈阳和平法院依法判决归还他人欠款且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将公司所有的房屋以8,866,400元的价格变卖,并在取得卖房款后仍不履行判决内容,最终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将公司财产予以变卖,所得款项支付给他人,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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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经理,擅自转卖房产并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之后,使被告人受到了相应处罚,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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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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