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谎称资深人士,通过电话向他人推销炒作中国指数,后伪造亏损假象骗钱。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张某、王某、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
2013年8月及2014年3月,被告人肖某两次通过互联网购得网站和名为“中国指数交易所”的虚拟交易平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快汇宝公司租赁第三方支付接口,并将该支付接口接入上述网站。后肖某陆续招募被告人张某任主管,被告人王某、邹某任业务员,从事诈骗活动。
被告人肖某利用网络搜集客户信息,整合成资料后直接或经被告人张某转发给被告人王某、邹某,由王某、邹某冒充中国指数交易所重庆营业厅业务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向被害人推销炒作“中国指数”。当被害人犹豫时,肖某、张某就冒充中国指数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或资深金融老师,声称有丰富的金融知识和操作经验,可指导被害人炒作,实现风险小、利润高等目标,接着被告人王某、邹某引导被害人进入上述网站下载“中国指数交易所”软件并注册开户。被害人每次通过网站上的第三方支付链接往账户内注资,实际上均经该支付接口直接流向肖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肖某根据被害人注资的数额通过软件后台在被害人的账户内虚拟出相应的金额,并通过人为造成指数下跌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系自身投资失误致资金亏空,再抓准被害人想扭亏为盈的心态,通过上述方式继续骗得被害人追加投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张某、王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肖某、张某、王某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为137.8901万元,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邹某参与诈骗犯罪数额为3.7万元,属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王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王某、邹某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小部分财物损失,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刘媛 罗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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