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梅河口市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XXXXX78996
住所(住址):梅河口市北环农资市场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XX
身份证件号码:22900219XX02XXXX29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冬季种子质量供需调度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9日开始对梅河口市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情况进行核查,在梅河口市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办公场所在梅河口市域内,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在东丰县境内,并且不能提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和仓库的房屋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经初步核查,疑点很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XX长期外出,对调查抵触,不太配合,经过将近2个月的逐步深入调查,制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X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10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收集固定了《营业执照》《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音像资料等各种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对涉案种子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无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和仓库的房屋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2023年2月更换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故意以他人给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事实成立,未查证有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查获违法生产经营种子3450kg,货值金额1725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货值金额一万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之规定,责令梅河口市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函告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本案处理结果,建议对当事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作相应处理,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吉农大168水稻种子3450kg;
2.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即17250.00ⅹ3=517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