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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版权诚信为先——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

发布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版权局

版权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版权

版权(著作权)是原创作者依著作权法对其作品(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该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是权利人对作品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一种法律确认,作品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权属纠纷、司法诉讼的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由省版权局负责登记。

版权登记流程

1.登陆云南版权网;

2.使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注册用户;

3.登陆用户,根据需要提供作品及相关信息;

4.作品提交未通过,由登记系统驳回用户,补充资料或撤销申请;

5.作品提交通过,由云南版权登记系统开展审核工作;

6.审核通过,由云南版权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并按照要求公告。

版权登记资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样书;

5.作品说明书;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版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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