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让反家暴利器发挥更大威力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黄小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24日表示,自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至9月1日,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朝阳区法院半年时间内即发出5份。保护令在受害人与家庭暴力间建立起“防火墙”,是我国反家暴事业在立法和制度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
在现实生活中还需要公众进一步转变观念,尤其要破除家暴是“家务事”的传统认知,让反家暴的法律武器发挥更大威力。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事件施暴人实施“物理隔离”,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家暴受害人的民事强制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并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诉讼费用。这些举措无疑增强了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须由家暴受害人申请或者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代为申请。长期以来,“家丑不可外扬”“居家过日子,哪有锅不碰勺的”“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等根深蒂固的老观念,妨碍了以法律手段对家暴事件的及时干预和有效解决。
未来应不断深入反家暴普法宣传,逐渐提升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关注度和相关法律的公众知晓度,让“家暴不是家务事”的新认识得以推广。公众观念的转变,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有助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更积极地开展工作,有助于放大法律的效力,降低家暴案件发案率。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社会之患,不受暴力侵害,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摁住家暴的“拳头”,事关家庭安宁、社会和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锲而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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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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