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宜“霸气”
近日,陕西某村出台规定:村民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事后,村干部说这一规定是“吓唬”村民的。言语中的“霸气”和“要挟”,不仅可能激发村民的反感,也可能消解征收垃圾清理费这一有利公共利益行为的正向意义。
村规民约的“霸气”,往往来自于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淡薄。村规民约不只是一纸规定,还要依法依规和维护公益。唯有端正好出发点,才能得到村民发自内心的认同,实现村规民约的真正作用,促进乡村的和谐、健康发展。(作者 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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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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