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发表时间:2016-03-22    来源:人民日报
  环境问题在发展中产生,又将在发展中得到解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可以使二者实现双赢、顺利解决环境问题,否则就会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的老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关键在于各类社会主体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把保护环境作为政府行政、企业经营、公民行为的准则和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但也付出了相当大的资源环境代价:生态环境退化,潜在风险增加,生态环境失衡问题突出,环境压力继续加大。当前,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容量上限:河流、湖泊、湿地、海洋、土壤、地下水以及区域性的空气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群众生活、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造成了损害。

  严峻的环境形势告诉我们,必须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彻底抛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思路;二是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将污染治理作为分内之事,不能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把治污责任甩给社会,更不能牺牲群众的环境权益来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三是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参与环境保护,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为环境保护添砖加瓦。

  国际社会通常将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阶段是从经济效益出发,主动做好资源与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主动从节能增效中获取经济效益;第三阶段是从责任与义务出发,自觉开展生态设计、从事生态营销、发展生态产业、生产生态产品,不再只追求短期利益。当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社会主体都已超越第一阶段,正在向第二、第三阶段迈进。与之相比较,我国社会主体从整体上说差距较为明显。

  社会主体树立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具体来说,应树立五种意识:一是法治意识,即各个社会主体都应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标准,这是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意识的底线和基础。二是公开意识,即政府和企业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特别是主动向当地社区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科学意识,即自觉按照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办事,克服发展的盲目性、非理性。四是超前意识,即主动研究环保新问题、跟踪环保新技术、总结环保新经验、引领环保新潮流。五是奉献意识,即各个社会主体都勇于为环境保护的大局和民族的长远利益放弃与之发生冲突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做好自身环保工作的前提下,为推进环境保护的全局工作和整体事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作出应有的贡献。(杨朝飞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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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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