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引起我关注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救助者无须再自证清白,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保障性条款,让人又想起“南京彭宇案”以后关于“老人跌倒扶不扶”的历次风波和争论。
这一规定借鉴了深圳、北京等地的先行经验,对规范救助行为、减少相关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在以往诸多“扶老人反被讹”的事例中,救助者时常陷入难以自证清白的困境。该规定在遵循与归纳《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规基础上,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具体办法。此外,规定还借鉴国外如《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精神,引入责任豁免原则。这样一来,当可减少救助者反被诬的概率,有效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扶弱济困等行为。
街头救助发生纠纷,一般不外乎这三种情况:一种是碰上专业碰瓷的;一种是其中一方临时起意,或想索要赔偿,或想推卸责任;还有一种是,事实的确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双方各执一词。一旦采取谁主张谁举证,那些专业碰瓷者自然不敢肆意而为。哪怕被其得逞一次,也不可能再有下次了。对那些临时起意者,也将面临一个讹诈“成本”的问题。明明不是对方的错,还昧着良心把责任推给对方,这在今后就不再是动动嘴皮子的事情了。
不过也要看到,该规定实际上是“偏袒”了救助者,以避免发生“好人没好报”的悲剧。问题是,相关事件引发争议,“老人跌倒扶不扶”之所以成难题,就在于相关救助行为难以明确。如果能认定一方是救助者,问题就好办了,不太可能发生好人被诬的问题。如果难以认定这是因救助引起的纠纷,相关规定要么无用武之地,要么既可能是在保护救助者,也可能是在提高当事一方的维权成本。
比如,当事人真的是被自称“救助者”一方撞倒的,但又缺少目击证人和现场监控证据,该怎么办?按照现在的规定,肇事者就很可能得以脱身。近日发生的淮南女大学生“扶老人被讹事件”,向我们揭示了这种可能性。在这起事件中,各方争论不休,连警方结论都遭到质疑,原因就在于关键证据缺失。无论是当事人说法还是路人旁证,都不能有力地支持“撞倒老人说”或“女大学生被讹说”。真相只有一个,但事实难以还原,怎么办?
由此可见,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指望一个规定“包治百病”。相关规定的出台具有积极一面,但也可能产生消极一面。这就依赖于在实际操作中,真正遵循客观原则,用事实战胜雄辩。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千万不能随意给贴上“救助者”的符号,这样才能避免相关规定陷入尴尬。(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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