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赠破千亿 慈善立法需提速
发表时间:2015-09-20    来源:新京报

  长期以来,我国慈善法制建设一直滞后,既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的慈善基本法,也缺少促进慈善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和规范慈善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亦一直缺失。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昨天发布了《2014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共计1042.26亿元。

  在GDP增速趋缓,也没有类似汶川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社会捐赠能够突破1000亿元,标志着我国慈善捐助进入一个新的水平,展示了我国民间慈善力量的迸发。但与快速发展的慈善事业不相协调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慈善法制建设一直滞后,既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的慈善基本法,也缺少促进慈善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和规范慈善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亦一直缺失。

  据统计,近年来,美国年度社会捐赠额早已超过3000亿美元,慈善行业对GDP的贡献率超过了5%,这与其完备的法制密切相关。有专家曾预计,如果我国慈善法律制度能够健全和完善,每年至少可增加上千亿元社会捐赠,还可以增加至少上百万个就业岗位。尽快健全完善慈善法律制度,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最迫切需求。最近几年,已有超过800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抓紧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27件,即足以说明立法之迫切。

  健全完善慈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抓紧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目前我国慈善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包括:慈善组织运作不够规范,慈善公信力不高,募捐活动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够透明,监管不到位,等等,慈善法应当对这些问题重点关注,作出积极回应:一是要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内部治理结构,既为慈善组织的设立、成长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又要促进慈善组织规范发展,避免走弯路、邪路;二是要规定科学的募捐制度,方便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同时又防止滥用民间的善意,违法募集款物;三是强化捐赠人权益保障,要防止诈捐骗捐,更要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知情权;四是要完善慈善财产使用管理制度,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另外,还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让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其公信力。

  同时要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税法中体现,因此在制定专门慈善法的基础上,要尽快对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慈善捐赠人、受益人、慈善组织可以享受优惠的税种、税率以及捐赠结转扣除制度等。

  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有赖于志愿服务法制的健全完善。慈善的基本内涵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后者的本质可以界定为志愿服务。我国志愿服务法曾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曾启动过立法调研工作,但一直未能提请审议。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也加快这一法律的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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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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